本溪市教育基金会

本溪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本溪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19年3月10日

本溪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19年3月10日

为促进本溪市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溪市教育基金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二)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三)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对志愿者的督导与辅导要从分考虑专业发展、个人成长、人际关系交流、及自我价值的体现、

(六)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包括自愿者的姓名、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效果、自我评价和反馈评价、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服从基金会办公室相关工作安排。

(五)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溪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

第六章  保障和激励

第九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二)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第十条 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溪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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