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教育基金会

“辽宁慈善奖”评选活动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届“辽宁慈善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文件

辽民发〔202044

关于开展第三届“辽宁慈善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根据《“辽 宁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辽宁省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 “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一)2016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积极参 与和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 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具有广泛 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救助项目、慈善信托;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 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

(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影 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二、奖项设置

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共设置5个奖项、80个表彰名额, 分别为:

最具爱心慈善楷模,表彰名额15个左右;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表彰名额20个左右;

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单位),表彰名额20个左右;

最具爱心捐赠个人,表彰名额20名左右;

优秀慈善工作者,表彰名额5名左右。

为进一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将 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三、评选标准

(一)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 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 在2016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以及在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 队。

(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慈善 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 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特别是在2016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 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慈善项目 和设立的慈善信托。

(三)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在2016年至 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 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特别是在 2016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 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 的国(境)内外企业。

四)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在2016年至 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 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在20172019年期间,将 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个人。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

(五)优秀慈善工作者奖,在专业慈善组织和服务中成绩突 出,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四、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邀请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机构的 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下设 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儿童福利 处。各市民政局成立相应临时机构,负责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 推荐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承担材料接收、审 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五、报名方式和要求

省民政厅在“辽宁民政”门户网站设置评选专栏,公布第三 届“辽宁慈善奖”评选标准及报名参与方式。候选对象提名,既 可以由各市民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根据评选条件 提名,也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根据条件自荐。各市民政 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名的,由提名部门或人民团体 审核,统一报辽宁省民政厅;单位或个人自荐的,报所在设区市 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各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推荐名单负有审查责任,应对推荐名单 征求当地纪委监委、文明办、公安、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资委、税务、工商、外事侨务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对优 秀慈善工作者候选名单,应征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的 意见。

报送的评选推荐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翔实,捐赠发票(收 据)数字清楚、符合时间要求。如发现有虚假内容、不实票据, 将取消评选资格。报送推荐表的同时应附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 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档、电子版照片、图片或 音响资料。报送的事迹要感人、生动,字数不超过2000字。有 关材料统一邮寄至辽宁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六、评选流程

(一)“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 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 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不符的,及未按要 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第三届“辽宁慈 善奖”候选名单。

(三)评委会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 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将表彰入围 名单提交民政厅党组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不 少于15天的社会公示。

(七)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 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 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厅党组会审议 决定表彰名单。

七、推荐要求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宁慈善奖”的申报、参 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省民政厅进 行推荐。每个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 体名额不作限制)。各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 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 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 信托的。

4.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辽宁慈善奖”的。

各市民政部门确定拟推荐对象,在征询工商、税务、海关、 宣传、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7天的社 会公示,然后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

(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 围内进行下列推荐:

1.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 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 位推荐不超过2个。

2.国资委关于省直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8个;省工商联关 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8个。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 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

省民政厅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 并推荐的申报。

(三)市级民政部门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市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 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 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 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 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 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 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三届“辽宁慈善奖” 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 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 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 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 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 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 在《关于推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 上。

(四)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 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 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 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 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 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三届“辽宁慈善奖” 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3.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 海关的意见。

4.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 部门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 的意见。

6.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 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 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 在《关于推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 上。

(五)相关公示要求

.参评“辽宁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 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市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社 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3.拟推荐名单确定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填报形式和要求

1.2020920日前,各市民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将推荐 的参评单位与个人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报 送到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参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民政厅网站

WWW. mzt. In. gov. cn )下载相关表格。

2.参评“辽宁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 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 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3.曾经获得往届“辽宁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 目,原则上不再参评“辽宁慈善奖”。曾经获得“辽宁慈善奖” 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八、表彰方式

对获得第三届“辽宁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省 民政厅印发文件予以通报表彰。

九、有关要求

(一)“辽宁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 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辽宁慈 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 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 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爱心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二)市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地方性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 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特别要做好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 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三)被推荐或自荐参加“辽宁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 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 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席春雷,联系电话:( 024 ) 24142066。 辽宁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联系人:张雅娴,联系电话(传 真):( 024 ) 86266998,电子邮箱:LNSSCH0163. com,通信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5号五楼,邮编:110032

附件:1.关于推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三届.“辽宁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三届“辽宁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和慈善 信托奖申报表

4.第三届“辽宁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企业申报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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